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