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要闻劳动法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竞业限制商业秘密工伤鉴定
 

首页 >> 薪酬管理 >> 假期待遇 >> 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时间:08-01-22 13:53:40 来源:东莞劳动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浙人薪[1994]67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按本人工资全额发给。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下列各项组成(下同):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或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改保留部分按全额发给。

二、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实施后,女职工在妊娠、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六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发,其它保留部分照发。

三、新工资制度实施后,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和机关工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病假两个月及其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在半个月以上的,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止发放,其它保留部分照发。新工资制度实施后,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四、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1、事假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二个月(含二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2、事假在二个月以上不超过一个三(含三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3、事假超过四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4、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除基本工资按规定比例发给外,工改保留部分中的职务(岗位)津贴停发,其它保留部分可以发给;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的同时,工改保留部分也停止发放。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免责声明: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东莞劳动律师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

 
今日点击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经

·员工被辞退没补偿 结果公司还得支付额外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生活补助费

·员工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可获得额外经济补偿金

推荐阅读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新劳动合同法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劳动合同法》权威解读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注意事项

·社保缴费基数不能“约定”

·本案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作伙伴:中国海关事务网 东莞劳动律师网 东莞房地产律师网 东莞婚姻律师网 中国东莞律师网 东莞交通律师网 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咨询电话:13728117159 13827267196 传真:0769-22761100 邮箱:dglawyer@gmail.com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1号国泰大厦7楼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06103309号
Copyright © 2006-2008 gw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紫蓝冰工作室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