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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争议案”员工赢了官司


时间:08-05-09 11:29:14 来源: 浏览: 发送给好友

工作餐时间算成工作时间白玉雯范晓林 本报讯新华报业网讯    “工作餐时间”究竟算不算“工作时间”?南京白下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案,这成了原被告双方庭上争辩的焦点。法院审理结果,仅此一项,被告方员工胜诉。

  原告南京一家商场,诉讼该单位原收银员工绿萍(化名),请求法院判令不应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及经济赔偿金给她。原告称,被告日常工作时间11.5小时,对于加班加点,原告均发给被告员工补休单,被告可补休,也可凭单领取加班加点工资。原告认为,员工补休单是双方认可的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依据,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将手上剩余的补休单交来,原告已结清其所有加班加点工资,并通知她来领,怎奈被告拒不肯领取,向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后者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两年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原告商场不愿承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绿萍辩称,她在原告单位每天实际工作13小时,从早上9点半到晚上10点半,干一天休一天,每月工作195小时,比国家法定每月167.4小时多了27.6小时,对此部分,原告没有任何说法。其次,被告的休息日若逢周六、周日和店庆,原告也要求被告加班,由此领取的补休单则在被告请假时予以抵冲。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被告尚有部分未“抵冲”完的补休单,原告只同意打7折支付标准工资,而不同意按法定工资的2倍支付。

  法庭争议焦点主要在工作时间的“计算口径”上,最为冲突的争议是“工作餐时间”究竟算不算“工作时间”?

  法官认为,根据该企业收银员日常工作守则可看出,午晚各半小时的“工作餐时间”,不仅包括就餐时间,还包括交接班、来回走动和上厕所时间,上述时间均是为了工作和生理需要依照劳动法规定应算为“工作时间”。因此原告应依法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按被告实际每天工作13小时计算,隔天上班,月均工作195小时,比法定工作时间(20.92天/月×8小时=167.4小时)多出27.6小时,仅此一项,判原告在限定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计6925元。(白玉雯范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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