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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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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08-05-09 11:28:29 来源: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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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皮件公司是个民营股份合作制企业,用工100多人,大部分是当地的农民工,双方每年一次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002年以后,由于该公司加工的皮件质量好、价格低,陆续招来了一批客户前来订货。面对这些时间紧、任务重的订单,经理又是高兴又是忧。高兴的是今年经营效益又将看好,忧的是按原生产节拍来不及加工生产。于是经理计算后与职工商量,希望大家能牺牲每周的公休日,加班完成订单任务,同时正常工作日每天加班1小时,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职工们从心里也非常愿意加班,因为这样也能多挣些加班工资。但一些职工提出,自己家中还有很多事等着公休日去做,所以只同意公休日一天加班和平日加班。
根据职工的提议,为了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公司与职工就加班一事签订了协议:星期六加班8小时,平日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加班2小时;公司必须按劳动法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本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期间,若违反本协议,不按时加班,公司有权扣除当月的加班工资和季度奖金。
加班协议签订后,大半年中协议履行非常顺利,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但是10月中旬的一天,职工赵某、王某向经理口头提出秋收农忙已到,从今天开始不再加班,直到农忙结束再加班,估计要有半个月时间。公司经理没有批准。赵、王二人农忙季节上班后就不再加班,经理也就不再强求加班。事后相继还有15人也先后以农忙为由提出只上班不加班。
由于赵、王等17人在农忙时间未参加加班,公司根据加班协议的约定,扣发了他们当月的加班工资和第三季度奖金。对此,赵、王等17人十分不满。他们认为,请假前包括国庆节三天自己每天都加班,农忙季节正常上班8小时,只是就这10个工作日没有加班,不能扣除当月的其他加班工资;而奖金是根据每天8小时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后确定的,与加班没有联系,所以公司不能以未参加加班为由扣奖金,再说民以食为天,粮食收不上来,损失由谁来负责?
公司坚持依约处理,在与公司交涉未成后,赵、王等17人联名一纸告上了当地仲裁委员会,要求公正裁决。
本案争议焦点:扣发加班工资与奖金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讲:
当前,我国劳动法关于工时制度的规定主要有: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有一个休息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每日也不得超过三小时。本案中,公司安排职工加班的程序并没有违反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并且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从表面上看,职工赵、王7人秋收农忙季节拒绝加班,违反了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专项协议。公司完全有理由,按协议的规定扣发该7人的加班工资和奖金,来作为对其违约的惩罚。
但是,必须指出劳动法还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除了要符合上述的一系列规定外,还应当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本案中,职工按协议规定,工作日每天为公司加班2小时,公休日的星期六加班8小时,一周就是18小时;一个月下来,每人至少加班在72小时以上,也就是超过劳动法规定36小时的一倍以上。因此,可以看出,公司与职工订立的专项协议中的内容,有些是违反劳动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尽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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