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要闻劳动法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竞业限制商业秘密工伤鉴定
 

首页 >> 薪酬管理 >> 工资福利 >> 正文

不能强迫劳动者买工龄


时间:08-01-22 13:51:35 来源:东莞劳动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袁×,男27岁,汉族,湖南××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所湖南××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职工,1992年进入印刷公司从事丝网机工种工作。1996年10月16日,袁×写出书面申请,要求停薪留职,其停薪留职费用按印刷公司规定的标准交至1997年8月,1997年9月,袁×再次到印刷公司财务部门交纳停薪留职费,财务人员告诉袁×要找公司领导审批。袁×找到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停薪留职费用交至1997年12月31日止。袁×停薪留职时间,印刷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997年11月18日,印刷公司公布了经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用工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方案》第五条规定:“自愿或因下岗找不到岗位者,可按公司规定的买工龄额度,自行购买工龄,如两个月不交则作自动离职处理;买工龄者,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如情况特殊,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待批准上岗后方可停止购买工龄。”1997年12月份,袁×在印刷公司门口找到公司经理张××,提出不买工龄了,要求公司安排一个事给他做。当时,张××答复他,要回公司做事现在没有岗位,你还是继续买工龄。1998年2-4月份,印刷公司两次通知袁×到公司交停薪留职费用。袁×每次到公司都讲,买工龄可以,只不过我现在没钱。1998年6月30日,印刷公司公布了《关于用工制度的补充规定》,并明文规定“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按月交清买工龄款,也可以一次性交清,凡连续两个月未交者,公司予以辞退”。1998年7月11日,印刷公司陈××在当地× ×咖啡馆找到袁×,并向其讲述了《关于用工制度的补充规定》的内容,特别指出买工龄款一定要交,否则会被除名。袁×当时答应,第二天到公司办理有关事宜。第二天,袁×未到印刷公司。1998年8月6日,印刷公司工会委讨论通过了对袁×作除名处理的决定。1998年8月7日,印刷公司写出了书面材料上报集团公司。1998年 8月14日,集团公司工会通过了对袁×作除名处理的决定。1998年8月20日,集团公司以“袁×在停薪留职后,既未办理继续停薪留职手续也未回印刷公司报到上班,连续旷工七个月”为由,下发《关于对袁×予以除名的处分决定》。袁×不服,诉称本人1997年年底停薪留职期满后,便到公司报到,并多次要求公司安排工作,但公司都未予答复。公司认定我旷工7个月,不属实。所以,公司对我的除名处理是不合法不合理的。申诉请求撤销公司的除名处理决定。仲裁庭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并经多次主持调解无效后,作出撤销集团公司《关于对袁×除名的处分决定》;案件仲裁费500元,由集团公司承担300元、袁×承担200 元。
   
     [评析]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1983年6月11日发出的《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国务院原则同意)的规定:“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的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20%。”“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本案中的袁×,自1996年10月至1997年12月,自愿申请停薪留职,经印刷公司批准同意并按公司规定交清了停薪留职费用(劳动保险基金),在法律上应认定停薪留职性质。关于在此期间,印刷公司未与袁×按国家规定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只能说明集团公司及所属印刷公司对其停薪留职人员管理不健全,公司负有主要责任,袁×负有次要责任。1997年12月,袁×在停薪留职期满前提出不买工龄,要求回公司。虽然袁×未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但考虑到双方停薪留职本身的不规范及其责任分担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其要求是基本上合法。对此,印刷公司对袁×提出的回来上班的申请,以当时没有岗位安排,就按其制定的《关于用工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袁×继续购买工龄,带有强制性质,违背了上述国家政策规定。印刷公司及集团公司在除名处理决定中认定“袁×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既未办理继续停薪留职手续,也未回印刷公司报到上班,连续旷工七个月”,不仅在事实上不成立,而且也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能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除名。但是,袁×在印刷公司要求其继续买工龄的情况下,答应买工龄又不交钱,没有买工龄的诚意。特别是1998年7月11日,袁 ×当面答应陈××第二天去公司办理相关事宜,而第二天又不去了。袁×亦有相应过错,应当作出自我批评,并从中吸取教训。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免责声明: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东莞劳动律师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

 
今日点击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经

·员工被辞退没补偿 结果公司还得支付额外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生活补助费

·员工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可获得额外经济补偿金

推荐阅读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新劳动合同法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劳动合同法》权威解读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注意事项

·社保缴费基数不能“约定”

·本案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作伙伴:中国海关事务网 东莞劳动律师网 东莞房地产律师网 东莞婚姻律师网 中国东莞律师网 东莞交通律师网 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咨询电话:13728117159 13827267196 传真:0769-22761100 邮箱:dglawyer@gmail.com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1号国泰大厦7楼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06103309号
Copyright © 2006-2008 gw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紫蓝冰工作室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