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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一年合同也可享带薪年假


时间:08-01-22 13:56:04 来源:东莞劳动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案例]
   
     广州市某厂原职工阿梅在企业工作了21年,1999年5月,企业由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为员工共同参股的股份制合作企业,并继续使用原来的企业名称。
   
     原企业与她于1999年12月31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再以股份制企业的名义与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企业计发了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劳动手册上记载着“1999年12月31日转股份制,200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后,阿梅以1999年至2000年没有休过带薪年假为由,要求企业支付这两年的带薪年假工资。双方协商不成,阿梅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由于阿梅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致使自己享受转制前的带薪年假超出了仲裁时效(从转制前终止合同之日算起60天内有效),只能计算转制后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带薪年假。
   
     对此,该企业认为,企业转制后,只与阿梅建立了一年的劳动关系。依照有关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假。”阿梅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享受带薪年假,遂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维持仲裁裁决。
   
     [分析]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当企业与职工只建立劳动关系一年时,职工该不该享受带薪年假。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认为,《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和“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因此按照有关规定,与企业仅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职工也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享受带薪休假。由于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工的工作年限未满一年,所以不能安排职工休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能以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向职工计发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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