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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制度该如何执行(一)


时间:08-01-22 13:56:04 来源:东莞劳动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带薪休假主要有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假、丧假、年休假。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又称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二各国法定节月一般从三个方面规定:政治性节日,如国庆节、解放日等;宗教性节日,如国外的圣诞节等;民族习惯性节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及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主要有:(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4)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5)凡属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韵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以上法定节假日可以分为三类:
     1、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有: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2、属于部分人民的节假日有: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儿童节(6月1日)、建军节(8月1日)等等,为了便于开展纪念活动,有关的公民可以放假半天或1天。
     3、属于少数民族的节日,由少数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各民族习惯自行决定。
     以上节假日凡属于全体人民的放假假日,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放假的假日,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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