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确立了境外就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境外就业中介协议和劳动合同确认备案制度,境外就业广告审批制度,许可证年审制度和备用金制度。
境外就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开办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须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经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
批。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境外就业中介协议和劳动合同确认备案制度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并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及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境外就业广告审批制度是指,发布有关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发布。
许可证年审制度规定年审不仅是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报送材料的审核,还应包括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检查、评估等方面内容。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如实向其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审验不合格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
备用金制度是指,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备用金的数额不得低于50万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将备用金存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中该中介机构的专门账户。备用金由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监管。备用金主要用于因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责任造成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