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要闻劳动法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竞业限制商业秘密工伤鉴定
 

首页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订立 >> 正文

含无效条款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受保护吗?


时间:08-01-22 10:42:58 来源:东莞劳动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义乌市的李先生日前来电说:“我受聘于一家公司从事市场开发工作,当初进公司时,公司与我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公司将解除合同。今年我与女友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公司得知后,遂以我违约为由,提前解雇了我。”他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解答:
   
     该劳动合同中有关“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内容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合同条款。自然人、企事业组织可以自主协商签订合同,但这种自由必须以不违法为前提,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姻法更为明确地指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此可见,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同何人在何时结婚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劳动法第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同时,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者完全有理由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者有权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实践中禁止结婚条款相类似的还有“工伤概不负责”这样的条款,都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
免责声明: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东莞劳动律师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

 
今日点击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经

·员工被辞退没补偿 结果公司还得支付额外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生活补助费

·员工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可获得额外经济补偿金

推荐阅读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新劳动合同法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劳动合同法》权威解读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注意事项

·社保缴费基数不能“约定”

·本案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作伙伴:中国海关事务网 东莞劳动律师网 东莞房地产律师网 东莞婚姻律师网 中国东莞律师网 东莞交通律师网 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咨询电话:13728117159 13827267196 传真:0769-22761100 邮箱:dglawyer@gmail.com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1号国泰大厦7楼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06103309号
Copyright © 2006-2008 gw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紫蓝冰工作室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