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要闻劳动法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竞业限制商业秘密工伤鉴定
 

首页 >> 劳动要闻 >> 关注东莞 >> 正文

讨薪代理人状告公安局 二审败诉


时间:08-01-26 13:55:28 来源: 浏览: 发送给好友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刘鸿波 通讯员 王创辉)记者昨天获悉,讨薪代理人肖某山因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状告公安局一案二审已于近日判决,肖某山再次败诉。而坚持自己清白的肖某山,目前已经向省高院提起申诉;而是否受理该申诉高院还没给予回复。

    案件回放:写大字报讨薪被认定扰乱社会秩序

    去年6月6日,肖某山因代理解决劳资纠纷问题到长安劳动分局上访,并且在该局门口用纸书写大字报。当天公安部门对此事进行了处理,因为肖某山是初犯且事后主动作出“检查书”,因此对其教育释放。去年7月12日12时30分许,汪某本等人在长安劳动分局门前高举由肖某山书写的“长安劳动分局是一个专门欺骗劳务工的腐败单位!”字样的大字报,该行为引起附近群众围观,堵塞劳动分局门口。长安派出所接报后将涉案人员汪某本、汪某和曾某贤三人带回调查。去年7月13日,东莞市公安局对肖某山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二审判决:原告行为违反治安管理

    由于不服公安局作出的处罚,肖某山拘留结束后不久,即向法院提起起诉。在起诉书中,肖某山向法院提出了两点诉讼请求:一是撤销东莞市公安局去年7月13日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第二,肖某山向公安局索赔“名誉损害费10万元、精神损害费10万元、经济损失8万元”,共计人民币28万元。

    去年10月,东莞市法院一审判决肖某山败诉。12月6日,该案二审在东莞中院开庭审理。近日,案件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东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出具的各项证据,东莞市公安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因此驳回肖某山要求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请求。

    而就肖某山在法庭上提出的公安局做假证、自己未教唆汪振本等人的多项辩护理由,法院经审理后未给予支持:采纳了公安局提交证人证言,及认定有教唆汪某本、汪某在东莞市劳动局长安分局举起该大字报。法院认为以上观点都有能相互印证的证据存在,并符合法定要求。

免责声明: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东莞劳动律师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admin)

 
今日点击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经

·员工被辞退没补偿 结果公司还得支付额外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生活补助费

·员工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可获得额外经济补偿金

推荐阅读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新劳动合同法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劳动合同法》权威解读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注意事项

·社保缴费基数不能“约定”

·本案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作伙伴:中国海关事务网 东莞劳动律师网 东莞房地产律师网 东莞婚姻律师网 中国东莞律师网 东莞交通律师网 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咨询电话:13728117159 13827267196 传真:0769-22761100 邮箱:dglawyer@gmail.com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1号国泰大厦7楼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06103309号
Copyright © 2006-2008 gw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紫蓝冰工作室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