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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薪低拒签合同告工厂被判败诉


时间:08-09-15 09:44:38 来源:东莞阳光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只要厂方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厂方就要赔偿劳动者双倍工资及赔偿金?这实际上是对法律的误解,新《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分类处理。对劳动者无理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

  近日,东莞市法院虎门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决驳回了劳动者的相关请求。

  嫌工资低拒签合同

  殷某于2002年进入虎门某塑胶厂担任会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年底到期。合同期满后,厂方多次找殷某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但殷某认为厂方提出的工资标准明显降低,一直拒签劳动合同,且拒领工资。但事实上,厂方计发工资的标准比2007年略有提高,且从2008年1月份开始已陆续与大部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局办理了鉴证。

  今年3月底,殷某办理好交接手续后离厂。随后,殷某即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厂方告到法院,要求厂方支付赔偿金、补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

  法院判决厂方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拒绝接受厂方提出的合理工资条件,双方无法就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但厂方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过错,其有权单方面终止与殷某的事实劳动关系,而无须向殷某支付经济补偿及用工期间的双倍工资。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殷某的相关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王新杰律师认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类似于殷某的案例比较多。

  殷某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用人单位不予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劳动者加大了保护力度,但是这种保护力度不是无限度的保护,而是在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中,不但要保护劳动者,而且同样要保护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恶意利用劳动法的一些规定,要求过分的赔偿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记者 尹金钟 通讯员 谢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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