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要闻劳动法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竞业限制商业秘密工伤鉴定
 

首页 >> 工伤赔偿 >> 工伤保险案例 >> 正文

无证驾驶受伤案是否算工伤


时间:08-01-22 15:12:26 来源:东莞劳动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判决认定: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王静,虽是无证驾驶,但其所受的伤仍属于工伤。
    下班途中遇车祸
    王静是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职工,2003年8月22日,她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下班返家,途经一转弯交叉路口时,遇到当地村民王爱民驾驶的农用车,当该农用车超越同方向行驶的由王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将两轮摩托车刮倒。王静随后被送往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法医鉴定结论:王静为三级伤残。
    2003年9月1日,镇江市丹徒区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爱民驾驶机动车经交叉路口,在未确认安全的条件下,超越同方向的机动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静不负此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王静因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款200元。
    工伤认定遭遇否决
    2004年6月29日,王静向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4年9月2日作出决定:王静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农用车相撞,对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不认定工伤。
    王静不服,于2004年9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认定。
    王静遂向丹徒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静受伤,系肇事司机王爱民违章驾驶直接造成的,王爱民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而非王静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因此王静受伤与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对王静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企业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案件第三人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在交通事故中王静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王静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其本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受伤有因果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庭审辩论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以及王静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事故的发生、王静的受伤有无因果关系上。
    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认为王静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其无证驾驶必然造成可预见的损害,且王静被处罚200元罚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能认定工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王静无证驾驶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如王静遵守治安规定,就不可能发生此次事故。
    终审判决认定工伤
    镇江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静在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受伤,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对王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经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只有在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且该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另外,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王静不负此事故责任;王爱民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因此,王静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与其受到伤害没有必然因果关系。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上诉所称的理由及原审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陈述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免责声明: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东莞劳动律师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

 
今日点击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经

·员工被辞退没补偿 结果公司还得支付额外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生活补助费

·员工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可获得额外经济补偿金

推荐阅读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新劳动合同法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劳动合同法》权威解读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注意事项

·社保缴费基数不能“约定”

·本案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作伙伴:中国海关事务网 东莞劳动律师网 东莞房地产律师网 东莞婚姻律师网 中国东莞律师网 东莞交通律师网 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咨询电话:13728117159 13827267196 传真:0769-22761100 邮箱:dglawyer@gmail.com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1号国泰大厦7楼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06103309号
Copyright © 2006-2008 gw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紫蓝冰工作室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