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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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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08-01-22 14:26:07 来源:东莞劳动律师网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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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 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 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 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 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 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 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 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 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 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 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 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 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 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测算,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科学制定费率浮动 的具体办法。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 行的影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我们将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 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e:\lsbf200329.doc ^ wor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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