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时间:08-01-22 14:26:03 来源:东莞劳动律师网 浏览:  |
| |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民政厅(局)、 总工会、企业联合会: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做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劳动能力鉴定的准备 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基础,关系到工伤职工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 重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建立管理队伍,改进管理方式,实现鉴定程序 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抓紧与人事行政部门、卫 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尽快建立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并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专人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各地要制定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工作机 制,以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的 建立要保证一定的数量和专业类别,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专业要求和技术要求。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要充分尊重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切实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准 确。
五、劳动能力鉴定应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 /T16180—1996)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卫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 | |
|
|
免责声明: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东莞劳动律师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