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西藏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
|
| 时间:08-01-21 13:25:52 来源:东莞劳动律师网 浏览:  |
| |
关于西藏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呈报西藏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金水平实施意见的函》(藏政函〔2002〕41号)、《关于对2002年调 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有关情况的说明》(藏劳社厅〔2002〕65号)收 悉。经研究,同意你区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40元的标准,为2001年 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请 你区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严格按批复的标准抓紧组织实施,将调整的 基本养老金尽快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财 政部备案。
你区2001年未经批准自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违背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 (国办发〔2001〕50号)的规定,今后要严格按规定报批。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 |
|
|
免责声明: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东莞劳动律师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