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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时间:08-03-25 18:26:32 来源: 浏览: 发送给好友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0〕8号 

 

 

 【标  题】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00317
【实施日期】20000317
【主 题 词】劳动 工资 工时 通知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0〕8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

 

解读:

一、               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 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               月均工作日根据 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工作日

休息日

休假日

1月

22天

8天

元旦 1天

2月

18天

8天

春节 3天

3月

21天

10天

 

4月

21天

8天

清明 1天

5月

19天

9天

劳动节 3天

6月

21天

9天

 

7月

23天

8天

 

8月

21天

10天

 

9月

21天

8天

中秋 1天

10月

20天

8天

国庆 3天

11月

20天

10天

 

12月

23天

8天

 

总计

250天

104天

11天

三、               明确了 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此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               综上, 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体现。

后记:21.75天的计薪日,在深圳已率先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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