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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种种造假手段


时间:08-03-24 01:16:20 来源: 浏览: 发送给好友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种种造假手段
 
   “你们公司把工资表改了吗”,这是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企业老板们见面的第一句问候语。说实在一部劳动合同法能引起企业老板们这么重视,是相当少见的,所以我相信2008年1月份肯定是深圳企业财务部门及人事部门最忙的一个月,忙的内容当然不是为了落实执行劳动合同法,而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怎么规避?方法太多,现列举如下:
  一、利用劳动合同法未生效之机,在2008年1月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方式分有补钱和没补钱两种,有补钱的分按基本工资补和按最低工资补,补钱的主要原因分企业有良知的和企业不得已的,当然大部分企业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压力,又不想让员工闹事不得不补占多数,如果员工们忍气吞声不敢说“不”字的,单位一般是不补钱的,没钱补的多属员工被企业钻空子的,如有些企业明明已签过劳动合同却寻找各种借口重签劳动合同,将原期限到2008年1月以后的劳动合同作废,同时将新签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定在2007年12月30日,然后又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再续签,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利用原法律的漏洞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进行规避。我碰到过这类员工,被单位终止合同后很气愤,说是被欺骗等等,却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被骗的,我爱莫能助,只能对他说下次多长个心眼。
  二、修改工资表,规避加班工资
  很多用人单位都改了,原来的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奖金+岗位津贴+全勤奖,现在改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取消了所有的奖金、津贴等福利待遇,当然工资总额还是和以前一样,属于换汤不换药,否则员工会不干,换个形式员工也就接受了,看来员工的要求是低的,只要工资总额还是和以前一样就满足了。修改工资表大概有两种的,一种是针对月薪制或办公室人员等工资收入较高平时有加班但又没有另支付加班工资的人员,另一种是针对普通员工的,这类员工是工资总额低,加班时间长,单位又没有依法定方式支付加班费的,工资高的月薪制员工工资表好改,例3000元月薪,定基本工资为1500元,多余部分按加班时间依法定标准计入加班工资,还有多的再设个补贴就成,反正工资总额是不变的,对普通员工一类的,基本工资一般都以为最低工资标准为准,如深圳龙岗区2007年最低工资为750元,那就以这个数作为基本工资,超出部分全部计入加班费内,但有些用人单位加班时间实在太长了,就是把各类奖金及津贴全部计入加班工资还是不够,又不能和原工资总额一致,用人单位又不愿多给工资来补足这个差额,那怎么办?
   三、修改考勤记录
  很多单位多已采用了电子刷卡式的考勤记录,抛弃了纸质打卡的考勤,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据说以前对电子考勤机不屑一顾的老板也痛下决心花巨资采用电子考勤,目的是为了可以随时修改考勤,我还听说这段时间电子考勤机一度脱销,真让人哭笑不得。
  这个电子考勤系统太好了,简直就是员工的克星,因为它是用电脑软件系统操作的,方便、快捷、高效,尤其是适合造假,每个月考勤结束就可以拷贝一份,并将加班的数据进行修改使之符合法律规定,懒一点的可以在系统中设定一下,让所有员工的加班信息自动不采集,事后打印出来让员工签名,诉讼时出示,证明员工没有加班或加班时间较少,或与已修改的工资表一致,上面已标明单位已付加班工资,员工肯定败诉。考勤记录不让员工签名也没事,按现行法律规定,加班时间由用人单位举证,现在单位举证了,你员工说这没你签名,是假的,举证责任就转给了员工,法官就会问:你有证据证明这是假的吗?员工说:我拿不到真的,法官又说:那就是没有证据证明你说的是真的,而你没也有证据证明单位那份考勤记录是假的?所以我只好认定单位那份是真的,结果,员工败诉。事实上法官私下也认定单位出示的很可能是假的,但由于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单位出示的就是假的,法官最终也只好判员工败诉。单位又是一次取胜还笑法官是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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