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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身份证 该得赔偿拿不到


时间:08-01-21 21:29:35 来源:东莞劳动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报记者 苏彦华

目前,在打工一族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使用他人身份证,认为只要不做违法的事就没什么大不了。近日,从陕西来粤打工的李花兵来到本报,向记者诉说了他在工厂招工时因使用他人身份证,结果在工伤赔偿问题上遭遇惨痛教训。

一不小心没了五根手指

李花兵说:“2001年,深圳市顺兴电子有限公司招工,招聘保安说我的身份证是假的,于是我便将别人的身份证拿出来,招聘保安拿着这个身份证给我报了名。12月23日,我顺利进入这间公司工作,但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6月5日上午,当我往机器里注油时,机器压下来将我的左手砸得血肉模糊,被送到医院治疗。这次事故,我失去了左手的五根手指,只剩下残缺的手掌。当我的治疗结束后,经宝安区人民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四级伤残。我受伤后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理赔,但社保机构认定我使用假身份证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关系无效。我不服,于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维持了深圳市社保局的决定。我认为是顺兴公司的过错导致我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我是使用了别人的身份证,但公司不能就这样推卸责任,我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身份证与本人不符拿不到该得的赔偿

顺兴电子有限公司则认为,李花兵使用别人的身份证进入公司,公司没有义务和能力鉴别身份证的真假,以致公司用李花兵提供的身份证为他办理了工伤保险。工伤发生后,公司先是将他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之后又配合李花兵进行工伤理赔,履行了公司应尽的义务。工伤保险关系因他冒用别人的身份证无效,李花兵本人应对此负责。

经过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仲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最后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李花兵使用他人身份证进入顺兴电子有限公司,在公司为李花兵办理工伤保险时仍隐瞒真实身份是导致社保机构认定工伤保险关系无效的主要原因,李花兵应为不能进行工伤理赔的后果负主要责任。顺兴电子有限公司在招聘李花兵进入公司时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在办理工伤保险时再次疏忽,以致用他人的身份证为李花兵办理了工伤保险,顺兴公司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工伤保险关系无效也有一定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不能进行工伤理赔而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李花兵承担70%的责任,顺兴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为此,李花兵要承担医疗费8898.4元,安装假肢费用962.5元。李花兵工伤为四级伤残,按规定应领取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和残疾退休金共250596元,顺兴公司负担30%为75178.8元。收到判决书后的李花兵后悔极了,本应拿到近26万元的工伤待遇,就是因为使用别人的身份证而只能领到不到七万元赔偿。看着左手只剩手掌的残肢,今年只有26岁的李花兵对今后的生活感到无限的迷茫。

真实身份证保障自身权益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就此事发表了意见:身份证是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使用他人身份证违反了公安部关于身份证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他人身份证需追究当事者双方责任,企业要负审查不严的责任,个人要承担发生劳动争议时不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责任,所有的待遇均不能得到保障。此事给广大打工者敲响了警钟,别以为身份证微不足道,它可是你保护自身权益最起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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