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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十三载被辞退不懂法吃了哑巴亏


时间:08-01-22 12:01:13 来源:东莞劳动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在广西某高校做了13年临时工的罗某被校方辞退,由于她没有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后虽诉讼到法院也得不到支持,真是追悔莫及。
   
     现年50多岁的罗某从1989年9月开始受聘于广西某高校,属于计划内临时工。2002年10月她因种种原因被校方辞退。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罗某于今年5月向广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罗某认为,她连续在学校工作13年,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应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在辞退时给予经济补偿,而学校却违反这一规定不给办理和补偿。
   
     但仲裁委经过调查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已超过60天。今年6月仲裁委以时效已过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罗某见仲裁无果,于是向城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校方支付其经济补偿金611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3055元,共计9165元;办理其在劳动用工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原系学校计划内临时工,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校方在罗某工作期间及被辞退之后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为她办理各种劳动保险,使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事情发生后,罗某并没有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仲裁申请,造成劳动仲裁时效过期,使她丧失了仲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罗某的各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罗某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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